------《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学习版------
8.1.1 高速铁路在施工和运营期间,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高速铁路及其附属建筑物进行变形测量。
8.1.2 高速铁路变形测量的内容包括路基、涵洞、桥梁、隧道、车站以及道路两侧高边坡和滑坡地段的垂直位移监测和水平位移监测。
8.1.3 在工程设计阶段,应对高速铁路变形测量的内容、方法、范围和监测频率进行规划和设计;变形监测工作实施前,应制定监测技术方案。
8.1.4 变形监测工作应根据线下工程施工的开工时间、工程进度以及工程的需要适时开展。首次观测,应连续进行二次观测,并以平均值作为首期观测值。
8.1.5 变形监测网(水平位移监测网、垂直位移监测网)可采用独立坐标和高程系统,按工程需要的精度等级建立,并与施工控制网联测,一次布网完成。
8.1.6 变形测量点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观测点。其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独立的监测网应设置不少于3个稳固可靠的基准点,且基准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km。
2 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位置。对观测条件较好或观测项目较少的工程,可不设立工作基点,在基准点上直接测量变形观测点。
3 变形观测点应设立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并与建筑物稳固地连接在一起。
8.1.7 高速铁路变形监测的精度应按照监测量的中误差小于允许变形值的1/10~1/20的原则进行设计,变形测量的等级划分和精度要求应符合表8.1.7规定。
表8.1.7 变形测量等级划分和精度要求
变形测量等级 |
垂直位移测量 |
水平位移观测 |
变形观测点的高程中误差(mm) |
相邻变形观测点的高差中误差(mm) |
变形观测点的点位中误差(mm) |
一等 |
0.3 |
0.1 |
1.5 |
二等 |
0.5 |
0.3 |
3.0 |
三等 |
1.0 |
0.5 |
6.0 |
四等 |
2.0 |
1.0 |
12.0 |
8.1.8 基准点应建立或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宜选用CPⅠ、CPⅡ控制点以及线路水准基点。当需要增设基准点时,按照线路水准基点的要求增设基准点。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与检验,并应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变形的参考点。
8.1.9 采用的仪器应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每周期观测前,对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验校正,并保留检验记录。
8.1.10 每周期变形观测时,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采用相同的图形或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 使用同一套仪器和设备;
3 固定观测人员;
4 固定基准点和工作基点;
5 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观测条件下工作。
8.1.11 变形监测频率应根据监测目的、变形量的大小和变形速率等因素进行设计。变形监测频率既要系统地反映变形过程,不遗漏变形的时刻,又要科学制定以降低监测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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