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学习版------
11.1.1 运营及养护维修测量内容应包括各级控制网的复测、构筑物变形监测、区域沉降地段变形监测、轨道几何状态检测等。
11.1.2 控制网复测包括CP0、CPI、CPII、CPIII及线路水准基点复测,复测频次宜依据工程和途经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11.1.3 CP0、CPI、CPII及线路水准基点复测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7节要求,CPIII复测应满足本规范第3.5.17条和第4.6.9条要求。
11.1.4 在运营阶段,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相关线路或周边环境进行变形监测:
1 施工阶段的监测对象仍未稳定,需要继续进行监测的项目;
2 不良岩土条件和特殊岩土条件的地区(段);
3 地面沉降变化大的地区和不均匀沉降段落;
4 临近线路两侧进行建设施工的地段;
5 新建线路和既有线路衔接、交叉、穿越的地段;
6 新建线路穿越地下工程和大型管线的地段;
7 地震、列车振动等外力作用对线路产生较大影响的地段。
11.1.5 运营监测的对象应包括现有线路轨道、轨道板、混凝土底座和桥涵、隧道、路基等构筑物以及受线路运营影响的周边环境变形区内的道路、建筑、管线、桥梁等。
11.1.6 运营阶段的变形监测方案应根据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制定。变形监测方案应包括施工阶段延续的和新增加的变形监测项目,延续项目的观测数据应保持其连续性。
11.1.7 延续的施工阶段变形监测项目,应继续利用原变形监测控制点对变形点进行监测。控制点和变形点被破坏时应进行恢复。
11.1.8 运营监测的项目应依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确定允许变形值。当实测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的 2/3时,应及时上报,并应启动应急变形监测方案。
11.1.9 运营及养护维修测量应满足信息化施工和管理的要求,并应建立测量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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