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学习版------
11.2.1运营期间应对构筑物(桥梁、隧道、涵洞和路基等)变形继续监测,特别是针对区域地面不均匀沉降地段,要重点监测。
11.2.2 运营期间沉降监测应尽量利用建设期间布设的观测点,并根据运营监测需要在重点地段增设特征断面。特征断面监测点的增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桥梁地段监测断面测点应不少于6个,具体布设位置见图11.2.2-1所示。
图11.2.2-1 桥梁地段监测断面测点布设位置示意图
2 路基地段监测断面测点应不少于6个,具体布设位置见图11.2.2-2所示。
图11.2.2-2 路基地段监测断面测点布设位置示意图
11.2.3 桥梁地段可利用桥墩监测点进行桥梁受区域地面沉降影响的监测工作。
11.2.4 沉降监测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路基地段:无砟轨道铺设完成后12个月内,沉降监测频次应按本规范第8.3.7条规定执行,12个月后宜为1年一次;
2 桥涵地段:无砟轨道铺设完成后24个月内,沉降监测频次应按本规范第8.4.5条~8.4.7条规定执行,24个月后宜为1年一次。
11.2.5 构筑物沉降监测方法和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相关规定。
11.2.6 区域沉降地段的监测方法可采用InSAR技术、GPS技术、水准测量方法或建立分层水位监测井和分层沉降标的方法。
11.2.7 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可根据运营维护的需要进行监测,监测的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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