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1 光电测距仪、全站仪应按照仪器说明书正确使用。光电测距仪的照准头、经纬仪和反射镜应按出厂时的配套号码使用,否则必须重新检验三轴(发射轴、接收轴、照准轴)的平行性和检定加常数。
B.0.2 新购的光电测距仪、全站仪,在使用前应进行检定,仪器修理后应重新检定。用于线路、桥梁、隧道控制测量的光电测距仪、全站仪,每年应检定一次,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检定;用于线路中线测量的光电测距仪应定期与精度不低于1/100 000的已知边长或自设的专用基线比长,比测的误差超过标称误差的2倍时,应进行检定。
检定的精度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GB/T 16818-1997)的规定。
B.0.3 光电测距仪、全站仪作业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校三轴的平行性与圆水准器及光学对中器。
2 视线宜高出地面和离开障碍物1.2m以上。
3 视线应避免通过受电、磁场干扰的地方,一般要求离开高压线2~5m。
4 视线宜避免通过发热体(如散热塔、烟囱等)。
5 视线背景应避免反光体,在反射光束范围内,不得同时出现两个反射器,测距时步话机应避免距离仪器太近。
6 在低气温下作业时,应有一定的预热时间,使仪器各电子部件达到正常稳定的工作状态,方可测距。
7 在晴天作业时,仪器应打伞,严禁将照准头对向太阳。在线路、桥梁、隧道控制测量中,当反射镜无遮阳罩时应打伞。
8 避免在烟、尘、雨、雾、霜、雪、雷、电及四级以上大风等不利条件下测距。
B.0.4 所使用光电测距仪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全站仪的测角应在仪器有效检定期内。每个项目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
1 照准部旋转轴正确性指标:管水准器气泡或电子水准器长气泡在各位置的读数较差, 1″级仪器不应超过2格,2″级仪器不应超过1格,6″级仪器不应超过1.5格;
2 光学经纬仪的测微器行差指标:0.5″级仪器不应大于0.5″,1″级仪器不应大于1″,2″级仪器不应大于2″;
3 隙动差指标:0.5″和1″级仪器不应大于1″,2″级仪器不应大于2″;
4 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指标:0.5″和1″级仪器不应超过10″,2″级仪器不应超过15″,6″级仪器不应超过20″;
5 补偿器的补偿要求,在仪器补偿器的补偿区间,对观测成果应能进行有效补偿;
6 垂直微动螺旋使用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产生偏移;
7 照准部旋转时,仪器基座的位移指标:0.5″和1″级仪器不应超过0.3″,2″级仪器不应超过1″,6″级仪器不应超过1.5″;
8 光学(或激光)对点器的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mm。
B.0.5 光电测距仪、全站仪技术的测距及辅助工具的检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购置的仪器或大修后,应进行全面检校。
2 测距仪使用的气象仪表,应送气象部门按有关规定检测。当在高海拔地区时使用空盒气压计时,宜送当地气象台(站)校准。
3 测尺频率的校正精度应高于1×10-6。
4 周期误差的振幅不应大于仪器标称精度中固定误差的0.6倍,检定中误差不应大于0.5mm。
5 加常数的检定中误差不应大于仪器标称精度中固定误差的0.5倍;乘常数的检定中误差不应大于仪器标称精度中比例误差系数的0.75倍。
6 光学对中器旋转180时,先后标定的两点应重合,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mm。
7 安置反射器的对中杆使用前应检查圆水准的正确性;安置反射器的光学对中器旋转180时,先后标定的两点应重合,对中误差不应大于1mm。